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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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妆品在上市前对其感官、理化性能、卫生指标以及可靠性、毒理学等方面的定型检验。针对每批化妆品检验对其感官、理化性能指标(耐热和耐寒除外)、净含量、包装外观要求和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进行常规检验。其中可靠性试验是为了解、分析、提高和评价产品在设计、材料和工艺方面的各项性能,改善产品的完好性而进行的,其试验项目有防腐挑战性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运输包装跌落试验等。 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产品检验报告包括:微生物试验、理化试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及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验别 试类 检验项目 微生物 五项 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重金属 四项 汞、砷、铅、镉 理化试验 有效成本含量、pH值、稳定性、型式试验 毒理学 试验 金属腐蚀性试验、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急性眼刺激/腐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等 功效宣称 防晒产品功效试验、皮肤祛斑美白功效试验、发用品功效试验、皮肤屏障功能试验、皮肤抗衰老试验、彩妆产品功效评价等 被业界称为被称为化妆品GMP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分九章明确了生产企业需要在人员机构、质量保证与控制,设施与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一、微生物检验能力成为刚需
化妆常规检验分为两类,微生物五项,重金属四项,统称为化妆品常规九项。如前所述,由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组成。重金属则为汞、砷、铅、镉。
就检测能力与设备而言,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基础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第十七条,增加了如下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至少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并保证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满足检验需要。
就此,微生物实验室就成了化妆品企业的刚性需求,不再允许像重金属、致病菌和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那样委托检验。如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检验重金属、致病菌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的能力和条件,需委托检验的受托检验机构应具备受托项目的检验能力和条件。
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同步规定了一系列检查要点,针对检测能力部分主要标明的检查要点有:
企业是否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
企业是否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实验室的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是否可以满足检验需要;
对于企业不能自行检验的,企业若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后者是否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质;委托检验协议是否明确了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频次等要求。
据此,化妆品企业需要配备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至少要有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检验能力所必需的准备室、培养室及微生物室等设施设备,并设置满足相应洁净度要求的实验环境。包括能常温或低温培养的培养箱等温控箱体就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在具体化妆品品类各自的检测标准中也有标明。
二、包材及半成品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该部分的检查要求主要集中在“企业是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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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些之外,还列明了很多加测项目,比如甲醇、二恶烷、二甘醇、游离甲醛、防晒剂等,均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载明,或以公告形式补充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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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号公告
ISO/TR 18811:2018 Cosmetics — Guidelines on the stability testing of cosmetic products
T/SHFCA 002-2021 《化妆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2年第90号),2022年10月30日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GB/T37625—2019 化妆品检验规则